新疆兵团:肉兔养殖“蹦”上致富路******
(新春走基层)新疆兵团:肉兔养殖“蹦”上致富路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2日电 (戚亚平 胡彩艳)“家养三只兔,不愁油盐醋;家养十只兔,不愁棉和布;家养百只兔,走上致富路。”这是一首在当地职工群众间广为流传的“致富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九连职工郭云建把农闲时间用在养殖上,通过努力,摇身一变成了十二团塔南片区小有名气的“郭兔王”。
郭云建正在给兔子喂食。 胡彩艳 摄说起“郭兔王”的由来,就要从郭云建养兔开始说起。2019年,郭云建偶然在市场上看见肉兔销售行情异常火爆,便萌生养兔子致富的想法。回家和家人商量后,便在自家田边建起肉兔养殖舍搞养殖。
万事开头难,由于当时养殖技术落后,兔种老化,加上育肥技术不足,出肉率仅32%,郭云建养殖的兔子在市场上不受欢迎。
“养殖初期,无论是饲料搭配还是种兔选择,身边都没有经验借鉴,大多都是靠视频、书籍学习,没过多久兔子就开始大面积生病。”郭云建说,当时心里面确实也想过放弃,但是经过一番思考还是决定坚持下去。
十二团九连党支部知道此事后,做出决定,由九连连长张辉牵头,联系塔里木大学相关养殖技术专家,和十二团农发中心技术人员帮郭云建做诊断。
“当天就为郭云建开出了可行方案,并现场传授他技术。”张辉说。
作为连长,张辉也经常走访郭云建,帮他解决如销路、防疫等困难。
“我的创业之路一开始不平坦,充满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技术、场地等。”除请教当地养殖技术专家和人员外,郭云建经常到外地考察学习。
经过几年努力,郭云建成功总结出一套适合本地的肉兔养殖技术。兔子数量也从最初几十只,发展到如今800余只。
“养兔子最关键的就是要做好消毒、防疫,温度和饲喂,要防暑防寒。”如今说起兔子养殖,郭云建如数家珍,在生长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分栏管理,要保证兔子品种的优良。
郭云建介绍,兔子生长繁殖非常快,70日龄即可上市销售,出肉率可达65%左右。
“去年毛利润是四五十万元,净利润是十几万元,效益很不错,现在到处订单都来了,干起来也很有劲头。”郭云建说。
郭云建的养兔事业步入正轨,不但鼓起自己的钱袋子,也成为塔南片区自主创业的名人和榜样。
为带动更多职工走上致富路,郭云建决定扩大养兔规模,形成肉兔养殖产业链,同时还为有意向的职工提供繁育种兔和适龄母兔,助力职工增收致富。(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