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把握“重中之重”,守好“底线任务”******
马若虎
几天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举行,再次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冲锋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产业是发展的根基,产业兴旺,乡亲们收入才能稳定增长。这些年,在强农惠农政策推动下,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有力带动广大农民就业创业、持续增收。小木耳做成大产业、小茶叶长成大茶“业”、小土豆变成“金蛋蛋”……这些特色产业成功的背后,都是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精心培育,依靠政府引导,龙头带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拧成一股劲,合力让一个个“土特产”闯出了名堂。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5%以上用于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截至10月底,全国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达到3270.4万人。未来,随着产业帮扶政策持续落实,产业发展再提速、质量再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将会过上更好的日子。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摆脱贫困,中华民族千年夙愿。夙愿得偿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成了乡村振兴的前提。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难点之一,在于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中央曾明确,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中央财政将原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续写“后半篇文章”,驻村干部进行选派轮换……种种接力帮扶,把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稳得住、有信心。
有了不返贫的基础,才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要继续压紧压实责任,把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的帮扶政策衔接好、措施落到位,强产业促增收、多渠道促就业、强基础促安居,让脱贫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变成现实。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全国上下一道,甩开膀子、笃行不怠,把乡村建设得更美,让乡亲们过更好光景。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